在澳洲的难民务必要吻合规定的标准。在1958年的时候,移民法案将"难民"一词界定为:经常在国外居住的人由于"有充分理由害怕回国遭到迫害"而无法或不愿返回原籍国或寻求国家保护。
这一定义具有前瞻性。即使是以前受到迫害的人,也不可能成为难民。假如没有足够的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如果回国后很可能会在本国受到迫害。
如何“构成”难民?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个人有充分的理由害怕被迫害:
1.如果此人返回本国,很有可能因下面五个原因之一或多个原因而遭到迫害;
2.遭受迫害的机会遍及祖国各地;
3.下面五个原因中至少有一个必须是造成迫害的根本原因;
4.这种迫害包括"严重伤害"个人和"系统和歧视行为"。
5大原因
1.人种方面
2.宗教方面
3.国籍方面
4.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
5.政治观点
按照该法的定义,由于战争、饥荒或为了寻求更好的经济机会而离开祖国的人不能成为真正的难民。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害怕遭到迫害,而且还要满足其他条件。
普通保护需求
补充性保护条款使签证申请者能够提出比《难民公约》所载更广泛的理由,这反映了澳大利亚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禁止各国将人送回真正危险的地方,使人面临被任意剥夺生命的真正危险,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958年《移民法》第36 (2 A)节主要涉及履行这些义务:可能遭受此种伤害的人有资格获得保护签证。
具体地说,第36条(2 A)款规定,澳大利亚不容许将人移交给其可能面临以下一个或多个实际风险的国家:
1.任意剥夺生命
2.死刑
3.酷刑
4.残酷或不人道待遇或处罚
5.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补充保护使澳大利亚的保护制度更加高效和透明。直到2012年3月,澳大利亚无法保证那些不符合难民公约对难民的定义,但是如果返回原籍国或惯常居所,仍然面临严重侵犯人权的人将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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