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配偶移民签证(子类别:309&100,820&801)是澳洲家庭团圆移民签证的一种。和澳洲父母签证一样,移民部在每个财政年度都会根据不同的澳洲签证类别设定一定数量的配额,如果本财年提前用尽了剩余待批签证申请,将延至下一财政年度。
在前期的文章中,笔者已经分别针对澳洲配偶适用的签证关系,以及需要提交移民局以证明其关系真实性&持续性的文件类别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相信大家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本文中,作者将对配偶签证中涉及的“移民/非移民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进行剖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配偶签证,避免出现任何歧义。
移民事务处共分三个模块收集配偶签证申请表,主要申请人的亲属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移徙者家属:即副申请人,通常指有共同移民计划,包括在配偶签证申请中的子女。
非移徙者家庭成员:通常指暂定的移民计划,而不包括在配偶签证申请中的子女。
直接亲属:包括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孩子。
然后,问题来了,既然上述三个模块所涉及的家庭成员均含有申请人的“子女”,具体如何确定申请人的孩子属于哪一模块?
必须明确,如上述资料填写不正确,则移民局有权在审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资料确认和修改,既费时又费力,得不偿失。
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
简而言之,与“直系亲属”相比,在“移徙者/非移徙者家庭成员”中,针对申请人子女的区别在于年龄限定,不管是移民家庭还是非移民家庭成员,在提交配偶签证申请时,子女的年龄不应超过23岁。
例如:
主要申请者Linda在2019年向Linda提交了境外配偶签证申请(子类309),她的两个孩子分别是Tommy和Amy,提交申请时,Tommy年龄19岁,Amy24岁,而且两个孩子都没有被列入配偶签证申请。
填写申请表时应正确:
移徙家属:没有。
非移徙家庭成员:Tommy。
直接亲属:父母+兄弟姊妹+子女(TommyandAmy)
另外望知悉:对于移民家属和非移民家庭成员,签证官有权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要求家属进行相应的移民检查,并提供无犯罪证明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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