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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澳洲“难民签证”!(上)

发布时间:2021-09-16 1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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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与人道主义澳洲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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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澳洲“难民签证”!(上)
申请签证:
 
身为澳大利亚难民必须符合法律标准。在1958年移民法案中,"难民"一词被定义为:
 
由于“有充分理由害怕回到祖国遭到迫害”而长期居住在原籍国之外的人群,因此无法或不愿意返回原籍国或寻求该国庇护。
 
这个定义是前瞻性的。即便是以前受过迫害的人,也无法成为难民。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被迫害,而且如果现在回国很可能在自己的国家遭到迫害。
 
那怎样才能构成“难民”?
 
害怕受迫害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个人有充分的理由害怕被迫害:
假如那个人返回自己的祖国,他很可能会因为这五个原因中的一个或几个遭到迫害。
受迫害的机会遍及本国各地
五种原因中至少有一种是造成迫害的根本原因
这类迫害包括“严重伤害”个人和“系统和歧视行为”。
 
五大理由:
国籍方面
人种方面
宗教方面
政治观点
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
按照该法的定义,由于战争、饥荒或为了寻求更好的经济机会而离开祖国的人不能成为真正的难民。他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害怕遭到迫害,必须满足其他条件。
 
额外保护要求:
 
补充性保护条款使签证申请者能够提出比《难民公约》所载更广泛的理由,这反映了澳大利亚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禁止各国将人送回真正危险的地方,使人面临被任意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958年《移民法》第36 (2 A)节主要涉及履行这些义务:可能遭受此种伤害的人有资格获得保护签证。
 
具体地说,第36条(2 A)款规定,澳大利亚不容许将人移交给其可能面临以下一个或多个实际风险的国家:
任意性剥夺生命
死刑
酷刑
残忍或不人道待遇或惩罚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补充保护使澳大利亚的保护制度更加高效、透明和问责。直到2012年3月,澳大利亚无法保证那不符合《难民公约》对难民的定义,但是如果返回原籍国或惯常居所,仍然面临严重侵犯人权的人将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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