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对难民保护类型澳洲签证这一重要词语的定义和解释:
具体的社会团体:
法案描述了两类特殊的社会群体。有一项规定是,如果一个人声称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因为他是由他的家庭组成的某个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他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另外一类规定,某人将是某一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如果:这群人中的每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特性为固有特性或不可改变
这一品质对一个人的身份或良心是如此重要,不应强迫其放弃。
这一特点使这一群体区别于社会其他群体
这一品质并非害怕被迫害
严重伤害:
要有充分的理由害怕受迫害,所害怕的迫害必须是对人类的严重伤害。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威胁人类生命或自由
身体上的严重骚扰
身体上的严重虐待
危及个人生存的严重经济困难和生存
剥夺基本服务,这会危及人的生存能力
丧失谋生能力,危及人的生存能力
有系统的歧视行为:
对迫害的恐惧是有充分理由的,所害怕的迫害也必须包括系统和歧视行为。
这个系统意味着伤害不是随机的或者概括的,它是针对这一群体的。
歧视是指迫害者的行为以某种方式影响了个人或群体的成员,使该个人或群体与社会的其他部门隔离并受到特别的打击。
遭受迫害的真正可能性:
受迫害的恐惧是有根据的,如果此人回到自己的国家,那么在合理可预见的将来,迫害必定会有“真正的机会”。有机会就是害怕迫害是不可能做到的。
假如他们的祖国有一个地方能正常生活,就不可能成为难民。不过,他们必须能够安全合法地进入此地。
要求其政府给予保护:
如该国政府或控制该人本国全部或大部分领土的其他当事方愿意并能够为此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他们可能不符合难民的定义。但必须使个人能够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必须是持久的(持续的)。保护必须包括刑法、合理有效的警察队伍和公正的司法系统,才能提供保护。若能提供此种保护,此人就没有足够的理由害怕受迫害,也就不会成为难民。
在另一国居住的权利:
若某人有权进入并居住在其不惧怕迫害或严重伤害的另一个国家,则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行使这一权利。要不是这样,他们就不会成为难民。
行为变化:
在该法下,如果一个人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改变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在自己的国家真正遭受迫害的可能性,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害怕受到迫害。但是,下列更改不包括在内:
违背人类身份或良心的基本特征
让某人隐藏或隐藏一个天生的或不可改变的特质
更改其宗教信仰,包括放弃宗教皈依,或隐瞒其真正的宗教信仰,或停止信仰
隐藏真实的种族、国籍、国籍或来源国
改信或隐瞒真实的政治信仰
对生理、心理或智力缺陷的隐瞒
彼此缔结或维持不同意的婚姻,或接受孩子的强迫婚姻
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改变,或隐瞒其真实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双重性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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